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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承诺学区房的后续维权的两大要点

2023/2/18 18:27:04发布41次查看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宣传资料中宣称自己是学区房,有地铁,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结果入住三年后还是没有兑现,业主如何维权?
上述纠纷的产生主要属于民事合同领域的纠纷,一般学区的划分属于当地政府教育系统的职责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承诺自己是属于某某学区房,但是其本身并不能左右当地政府的规划,而只是基于常规情形判断,在这里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xx房为xx学区房;二是业主是否为xx学区的承诺支付了高额的对价。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开发商在与业主签署的合同约定“xx房属于xx学校学区房”明确具体,虽然其本身并没有权利去决定学区的归属,但是考虑到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业主可以据此获得合同违约赔偿。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明确约定但是综合考量确实因为其在宣传过程中承诺的“xx房属于xx学校学区房”导致其房价明显高于其他的房屋也对业主是否购买其房屋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业主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诺违约获得赔偿。
案例:
案号(2017)辽01民终11783号
上诉人张连营与被上诉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张连营提出的要求幸福基业公司就学区虚假宣传进行道歉并赔偿的请求,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幸福基业公司销售宣传提及的学校,并非其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应视为要约和合同内容。此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为项目或该商品房制作的任何广告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周边环境介绍、各种媒体广告,仅作为辅助示意用途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张连营要求幸福基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教育部门根据地区情况对学区进行划分和调整,开发商无权自行决定学区。如果购房人认为学区是其决定购房的重要因素,应当在购房时与开发商单独约定相关条款及违约责任。张连营在已知学区后,仍然办理入住,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张连营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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